李女士今年39歲,她于2013年6月11日到一家建材經銷公司工作,職務為銷售,工作至今,該公司未與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給她繳納社會保險。
如今,李女士已懷孕四個月,公司知道她懷孕后,在工作過程中對她百般刁難,并口頭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014年7月,李女士來到花鄉(xiāng)司法所咨詢,想通過法律程序維權,但不知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權利,應進行哪些法律程序。
說法
司法所的工作人員了解李女士的情況后,對其進行了詳細解答,并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該公司未與李女士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以上規(guī)定,應當自2013年7月11日起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第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用人單位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該公司未給李女士繳納社會保險的,可向該公司住所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投訴,要求該機構追繳社會保險。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時,應持勞動合同書和身份證。無勞動合同的,可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待裁決確認勞動關系后,持裁決書和身份證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
第三,李女士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無故口頭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屬于違法解除。該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之賠償金。為順利維權,建議李女士向單位索取書面辭退通知,以此作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據。
第四,關于法律程序。就爭議事項可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關系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法規(guī)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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